一、有残疾证能否离婚
面对身患残疾者的配偶,离婚并非不可行。
如果其中一位配偶拥有生理上的残疾,那么其离婚的过程将如同普通公民那样,可选择协议离婚或向法庭提起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然而,若其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且持有严重的精神方面残疾,则他们通常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事宜。
首先,我们来看协议离婚的情况。
只需确认双方均能够对诸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见解,便可在此基础之上,由双方各自带齐相应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已定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相关的离婚手续。
其次是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若未能在上述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想要离婚的另一方则需前往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倘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居住地并不相符,该案件将归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依照地方法律进行审理。
在经过重重审查与判断之后,法院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可做出离婚之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有残疾证能离婚吗
对于患有身体残疾的夫妇而言,他们仍然享有法定离婚权利,与普通公民的离婚程序并没有实质性差异。
可选择进行协商离婚或向司法机构申请诉讼离婚。
但若其中一方为因疾病导致的精神残疾且属于无法行使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或仅有部分能力的人士,那么便需要采取法律诉讼途径实现离婚目的,并且在启动相关程序之前,必须先对监护权归属进行调整。
若全数夫妻均同意离婚事宜,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关键问题时,则可由夫妻双方亲自前往配偶常驻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完善的离婚协议,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若是协商结果未达期待,试图解除婚约者应前往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被告常居地址与实际住址出现分离情况时,应按照常居地点法院的管辖权限进行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将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涉及到身患有残疾的配偶的离婚案件中,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若选择协议离婚,则需要夫妻二人都对离婚事宜、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并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其定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然而,如果其中一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变更该方的监护人,然后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而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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