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户口分的安置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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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配涉及两类情况:一是双方均为被拆迁人口,房屋为共有财产,按使用和经济实力划分;二是仅一方为安置人口,虽属婚内所得,仍属共同财产。原始被拆迁者保留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则获得经济补偿,确保公平。
按户口分的安置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一、按户口分的安置房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当涉及到离婚时有关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时,需要分别讨论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若双方同为被拆迁安置人口,那么此类房屋理所当然地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

需要在进行分配时依据房屋当前真实的使用状况以及两个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来考量其具体分割方案;

其次,如果只有单方面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话,尽管此类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然而,在进行最终的分配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房屋的原始出处,从而做出合理判断——即将所有权赋予给实际的被拆迁安置方,同时也要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确保公平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按户口分的安置房离婚应该怎样分配

当涉及到离婚时有关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时,需要分别讨论两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若双方同为被拆迁安置人口,那么此类房屋理所当然地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

需要在进行分配时依据房屋当前真实的使用状况以及两个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来考量其具体分割方案;

其次,如果只有单方面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话,尽管此类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然而,在进行最终的分配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房屋的原始出处,从而做出合理判断——即将所有权赋予给实际的被拆迁安置方,同时也要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确保公平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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