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强制拆迁应该怎样求助
被拆迁人遇到非法强制拆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遇到强制拆迁如何办
当面临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户首先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在此期间务必妥善保存相关的违法拆迁证据。
此外,他们还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方位搜集征迁方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从而有效地向征迁方施压,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协商或诉讼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这一行政行为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合理补偿后所实施的一种强制买卖权益的行为。
其执行必须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前提,并且要保证公正透明的补偿机制。
特别强调的是,国家只有在面临维护公众利益所需的极端状况,且已充分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这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