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附带有单独应用刑事判罚权利的罪行影响。
这里所指的是涉嫌犯罪的人员,其定罪量刑相对较为轻微,并无必要实施逮捕行为,但存在可能逃避执法机关侦查、检察部门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阻碍以及可能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问题时,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通过采纳取保候审方式将不会导致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较为严重,然而在采纳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时能够避免社会危害,而且没有必须进行逮捕的必要时,那么他们应该被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
3、对于应当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因其身体状况不佳,无法承受羁押之苦,比如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纳取保候审。
4、原则上必须接受逮捕,但是因为他们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幼子,具有这种特殊情况并且在逮捕之前就已经了解到的话,就不应该做出逮捕的决定;
若是在逮捕之后才发现这个情况,那么我们应该改变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5、对于已经遭遇司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的询问和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只有在侦查、起诉、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这几个阶段的办案时间内无法结束案件处理,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则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走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什么
依据我国严谨的法律法规要求,审议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极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附带有单独应用刑事判罚权利的罪行影响。
这里所指的是涉嫌犯罪的人员,其定罪量刑相对较为轻微,并无必要实施逮捕行为,但存在可能逃避执法机关侦查、检察部门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阻碍以及可能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问题时,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通过采纳取保候审方式将不会导致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较为严重,然而在采纳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时能够避免社会危害,而且没有必须进行逮捕的必要时,那么他们应该被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
3、对于应当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因其身体状况不佳,无法承受羁押之苦,比如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纳取保候审。
4、原则上必须接受逮捕,但是因为他们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幼子,具有这种特殊情况并且在逮捕之前就已经了解到的话,就不应该做出逮捕的决定;
若是在逮捕之后才发现这个情况,那么我们应该改变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5、对于已经遭遇司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的询问和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只有在侦查、起诉、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这几个阶段的办案时间内无法结束案件处理,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则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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