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刑事拘留多长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经审核获悉被拘押人员已满足法定条件,应于拘留执行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特别申请,请求审慎确定是否应予批准逮捕该人员。
在特定情形下,提请授予审准权的时间可予以适度延长,最长为增加一日至四日。
针对漂泊不定或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纠集多人共同进行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尚在侦查阶段为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理论上可增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再加上七天,共计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所谓刑事强制措施,其内涵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政法机构为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开展,依据严格的法律条文,对各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人身自由施加限制或剥夺的多样化手段与方式。
这些举措旨在预防潜在危险而非惩处现行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暂时性的处理方式,根据个案情节可选择变更或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实行以下五种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
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审核确定当事人被依法拘留的情形属于法定范围之内之后,必须于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第三天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若是形势特别严峻、情况特殊,则申请时间有可能延期至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的第四天。而针对一些重大嫌疑犯,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等情况,在侦查阶段提请逮捕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天。当检察机关收到上述申请之后,需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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