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复议
在涉及到征收与拆迁事宜时,您有权选择针对拆迁补偿协议进行行政复议。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若协议已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且法律地位相互平等,则该协议通常被视为民事合同范畴,对于协议内容或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您可能需要采取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
而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则是指当我们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或者认为行政主体的相关举动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您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此时,非常适宜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由于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处罚决定感到不满;
其次,当您认为行政机关对您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使您觉得不公平;
再者,当您对行政机关就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推移、暂停、撤回等证书变更行为感到难以接受;
此外,如果您对行政机关就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做出的决定存在异议;
还包括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您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行政机关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时给您带来了损失,或者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无理要求您承担其他义务等等这些都可以触发您对行政复议的需求;
最后,您也可以因为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未能及时办妥颁证、审批、登记等事项,或者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职责,以及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发起行政复议请求,这样都能够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首先,市、县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在即将被征收的土地所处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告,发布关于土地征用的相关通知。其次,市、县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将与需要被征地的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开展合作,共同针对征地通告中的各项内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征集宝贵意见。再者,实地填写并且印制调查表格多达三份,由国土资源局的专业工作人员与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确认信息无误之后,双方签名以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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