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理论所诠释的含义在于,它明确了广大业主要在房屋内的住宅区域及商业运营场所等专属区域内享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
同时,对于此类专属区域之外的公共部位,他们则共同享有使用权并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一、关于专属区域内的所有权。
具体而言,每位业主都有权对其个人所有的住房或商业运营场所等专属部分直接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实现居住或者商业运营的基本需求;
此外,针对该类专属部分,业主们还可以依法灵活地选择租赁或者出借的方式来获得租金收入;
甚至在确实需要时,他们也能够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取得资金支持,或者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二、关于公共区域的共有权。
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每名业主均对建筑区间内的公共走廊、楼梯、通道、电梯、外部墙体、水泵、水电燃气管道等共有部分拥有使用权,并且还能对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带、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的公共活动空间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对于指定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业主们还有着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关于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们同样有权参与到对共同使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运作、收益以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和组织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来行使这项权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建筑物内部,业主对于居住用途以及营业性使用的房屋等专属部位享有所有权,同时也对除此之外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的权益及共同管理的责任。 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专属部位,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而对于建筑物专属部位之外的公共区域,业主同样享有相应的权益,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放弃自身权益为借口来逃避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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