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质权人尚未获得清偿时,其行使质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质物本身的特性并选择最为适宜的措施。
具体而言,针对流动资产,可以采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办法进行处理;
至于权利证明书类型的质物,则适合采取兑现、提取货物、拍卖、转让等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加以处置。
当质权人以这些方式处置了质物之后所获取的价款将被用于支付主债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管理维护费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若质权人在行使质权过程中与出质人产生纠纷,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对于提起诉讼的情况,质权人既可以同时对出质人和担负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提出起诉,也可以选择仅起诉在出质债权中的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怎么确定
主债务的清偿期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平等主体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的。若在初始阶段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后期仍然有机会就此进行补充协议的签署。
然而,若是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拥有随时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力,而债务人亦可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还款任务。若债权人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的要求,但债务人却予以拒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涉及到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需要根据质押品的具体性质和特点,采取恰当而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理。诸如动产之类的抵押品,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来实现价值回收。至于权利证书类的质押品,则适合采用兑现、提取、拍卖或者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所有这些处理所产生的收益,都将用以偿还主债及其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花费。若在处理过程中遇到无法协调解决的纠纷,也可以优先尝试通过合作、协商、诉讼或者仲裁这四种途径加以解决。此外,作为质权人,他们有权针对出质人和债务人两者之中任一方,甚至是二者同时提起独立或者联合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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