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是中国的一种法律文书。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什么是婚姻成立
形成婚姻关系,意思是指男女各方或伴侣双反依据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功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夫妻谊义,这是一种由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并且双方需要承担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结婚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且不得有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施加任何形式的强迫,更不能允许任何团队或者个人进行干预。
当男女双方都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后,他们便可按照以下三个规范性的步骤申请办理结婚证: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其中,申请的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备齐自己户口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同时必须提交自身尚未婚配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血缘亲属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缘亲属关系的详细声明书。
接着,他们要共同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申请登记的阶段,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而若所在地区在实施婚前检查的话,他们还需准备好相应的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书。
然后进入2)审核。
由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在必要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或许还会指定专门的项目进行医疗方面的诊断和鉴定。
审核完毕后,会进入最后一步——3)登记。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便会予以正式的登记,并发出结婚证。
反之,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则应出面出具书面说明,详细解释不予登记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我国,婚姻状况证明乃是众所周知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该证书主要是由特定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公民婚姻状态进行核实并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其中,书面内容涵盖了各种婚姻状况,如已经结婚登记,尚未正式缔结婚姻关系,离婚,丧偶,未找寻到合适伴侣及处于同居状态等等。同时,还需详细记录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属性,职业,工作性质以及居住地址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