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怎样的
在部分地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设定在中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范围内;
而另一些地区则允许其达到中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范畴之内。
然而,对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价值,不同地区亦有各自的规定,如一些地区要求其与中标价格相当或不超过该价格的二十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采购机构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成功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会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若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过低,那么在转入履约保证金环节仍需补充相应数额。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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