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是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但是有范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部门规章也是可以被作为审判裁决的依据之一。
在处理普通民事纠纷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借鉴并采纳行政规范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参考执行。
此外,对于需要直接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等各项法规,法官也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审判依据。
在制作涉及到行政领域的判决书时,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标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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