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之犯罪中止,系指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过程中,犯罪主体主动放弃犯罪活动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表现。对于此类犯罪中止的判定,需全面审视诸多影响因素。首要条件在于,倘若犯罪主体在着手实施拐卖行为之前,因自身意志决定放弃犯罪意图,则可视为犯罪中止。
其次,在实施拐卖过程中,若犯罪主体主动终止进一步的拐卖行为,且成功防止了妇女儿童被拐卖的不良后果,如主动将被拐人员送返至其原始家庭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以阻止拐卖事件的发生,亦应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犯罪中止的认定须建立在犯罪主体自愿放弃犯罪的基础之上,而非受外力强制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指犯罪主体在实施拐卖过程中主动放弃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判定中止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若犯罪主体在拐卖前因自身意愿放弃犯罪,则视为犯罪中止。此行为体现了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态度转变,对减轻其刑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之刑律条款明确指出,如有牵涉到拐卖儿童及女性等不法行为,若达到构成犯罪的严格要求,便应被判定属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之罪行系指以出卖为核心意图,拐骗、捆绑、逮捕、购买、贩运、接收并传送以及中途转送妇女和儿童这一系列行为。
任何参与或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初犯者最重可判处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的怎么判
对于公然实施贩卖妇女及儿童行为的行径,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罪责。此方面,依据现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对实施此类罪行者予以严厉惩治,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惩罚,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将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1.作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以上;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药物控制等方式捕获、拘禁妇女、儿童;6.以贩卖为目的,擅自窃取、盗走婴幼儿;7.在贩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8.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这些拐卖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打击措施。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指犯罪主体在实施拐卖过程中主动放弃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判定中止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若犯罪主体在拐卖前因自身意愿放弃犯罪,则视为犯罪中止。此行为体现了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态度转变,对减轻其刑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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