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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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即犯罪主体在实施拐卖行为时,主动放弃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中止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若犯罪主体在拐卖前,因自身意愿而放弃犯罪,通常会被视为犯罪中止。这种行为反映了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态度转变,对于减轻其刑事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之犯罪中止,系指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过程中,犯罪主体主动放弃犯罪活动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表现。对于此类犯罪中止的判定,需全面审视诸多影响因素。首要条件在于,倘若犯罪主体在着手实施拐卖行为之前,因自身意志决定放弃犯罪意图,则可视为犯罪中止。

其次,在实施拐卖过程中,若犯罪主体主动终止进一步的拐卖行为,且成功防止了妇女儿童被拐卖的不良后果,如主动将被拐人员送返至其原始家庭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以阻止拐卖事件的发生,亦应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犯罪中止的认定须建立在犯罪主体自愿放弃犯罪的基础之上,而非受外力强制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指犯罪主体在实施拐卖过程中主动放弃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判定中止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若犯罪主体在拐卖前因自身意愿放弃犯罪,则视为犯罪中止。此行为体现了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态度转变,对减轻其刑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之刑律条款明确指出,如有牵涉到拐卖儿童及女性等不法行为,若达到构成犯罪的严格要求,便应被判定属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之罪行系指以出卖为核心意图,拐骗、捆绑、逮捕、购买、贩运、接收并传送以及中途转送妇女和儿童这一系列行为。

任何参与或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初犯者最重可判处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的怎么判

对于公然实施贩卖妇女及儿童行为的行径,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罪责。此方面,依据现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对实施此类罪行者予以严厉惩治,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惩罚,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将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1.作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以上;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药物控制等方式捕获、拘禁妇女、儿童;6.以贩卖为目的,擅自窃取、盗走婴幼儿;7.在贩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8.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这些拐卖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打击措施。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指犯罪主体在实施拐卖过程中主动放弃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判定中止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若犯罪主体在拐卖前因自身意愿放弃犯罪,则视为犯罪中止。此行为体现了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态度转变,对减轻其刑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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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浏览 2024-10-23
拐卖妇女儿童罪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br/>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br/>(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br/>(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br/>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br/>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br/>①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br/>②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br/>③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br/>④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br/>⑤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br/>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br/>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br/>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br/>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br/>(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br/>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br/>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br/>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br/>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br/>(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br/>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br/>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br/>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br/>(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br/>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br/>(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br/>(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br/>(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br/>(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br/>(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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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止
10w+浏览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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