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捕多久能结案
对于未能获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其案件结束的精确时限并无明确固定标准可供参照,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若是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申请,则公安部门有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式,同时持续对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侦破工作。待侦查工作告一段落,若证实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应将相关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反之,若经调查认为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行为或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便有可能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获检方批捕案件,结案时限无统一标准,需依案情而定。检方拒捕后,公安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并继续侦查。侦查终结,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则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若查无实据或情节轻微,公安或撤销案件。
二、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放人
若被告人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令,此时代表其得以被释放。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旦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逮捕书,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被告人,并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检察院不批捕后的案子法院怎么判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并不等同于此案件的正式终结。根据相应的司法规定,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且公正的审理。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权衡各类因素,如案件的各项证据、相关的实质性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等,从而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其他形式的裁决。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提出自身的证据和观点。法院则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倾听各方的意见,并最终以公正为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判决结果也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未获检方批捕案件,结案时限无统一标准,需依案情而定。检方拒捕后,公安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并继续侦查。侦查终结,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则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若查无实据或情节轻微,公安或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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