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之时,理论上是可以实施代位求偿权的。而所谓"代位求偿",顾名思义就是在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害并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那一刻开始,便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之内,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对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无疑是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若您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损失,并且您已经购买了相应的车损险,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您就可以首先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随后再由保险公司向逃逸的肇事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交通肇事逃逸时,理论上可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即保险人在赔付后,代被保险人向肇事第三方追偿。逃逸属第三方过失,若您车受损且购有车损险,符合条件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其向逃逸者追偿。
二、肇事逃逸可以分为什么类型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类型,总共有八个常见类别:
第一类是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驾驶车辆或者放弃所驾之车,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类是此类当事人自认为对事件不负有责任,选择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类是此类当事人存在酒驾或无证驾驶等嫌疑,即便报警之后也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反而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方才回来;
第四类是此类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进行报警并且无故离院;
第五类是在此种情况中,当事人把伤者送至医院之后,为伤者或其家人留下虚假的姓名、地点以及联络方式之后便离去;
第六类是此类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的藏匿行为;
第七类是当事人在离开现场时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却有证据显示他们应该知道此种事情确实已发生;
第八类是当事人和对方经过协调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未经过协商就支付的赔偿金额显得明显不足,当事人并未留下真实的个人资料,却被证实有强行离开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肇事逃逸可不可以走保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将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相应的赔偿。这是因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交通肇事逃逸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往往会被视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违背以及对诚实守信原则的背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逃逸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并且并未对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保险理赔所必需的条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仍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但是,此类情形实属罕见,并且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总而言之,交通肇事逃逸极有可能导致无法通过保险途径获得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时,理论上可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即保险人在赔付后,代被保险人向肇事第三方追偿。逃逸属第三方过失,若您车受损且购有车损险,符合条件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其向逃逸者追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