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四个要件包括哪些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四个核心要点:
首先,从主体范围来看,该犯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条件为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从主观心态方面考量,行为人需故意实施相关行为,且需对自身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有明确认知。再者,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该罪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利益,具体而言,即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最后,从客观行为层面观察,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情节恶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为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故意且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客体为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客观行为包括道路追逐竞赛、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者,如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将被依法判处拘役刑罚,并需缴纳罚金:
(1)故意追逐竞技行为,且情节恶劣难忍者;
(2)饮酒后仍坚持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者。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副驾驶也要判刑标准是什么
在实践中,犯罪主体多数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而副驾驶则通常不会被视为该犯罪的发起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副驾驶在特定场合下,如存在教唆或协助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例如诱导或促使过度饮酒的人驾驶车辆,或是明知驾驶员已处于醉酒等高度危险状态却仍然鼓励其继续驾驶,那么他/她就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因此,判断副驾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行为对于危险驾驶事件的实际影响程度。如果副驾驶仅仅是作为乘客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没有直接参与或推动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那么他/她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总的来说,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进行严谨的分析与判断。
主体为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需故意且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客体为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客观行为包括道路追逐竞赛、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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