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由哪个部门执行
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实施。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过程中,如遇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存在以下七种情况之一者,可依法先行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侦查期间,对于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七种法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可依法先行拘留:一是企图逃跑或毁灭证据;二是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三是身份不明;四是流窜作案;五是有结伙作案嫌疑;六是多次作案;七是具备其他法定拘留条件。
二、刑事拘留一定要判刑吗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若遭刑事拘留,并不一定就必然面临着被判处刑罚的命运,而是与其所涉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密切相关。
在司法实践中,在嫌疑人被移交至公诉机关接受审查起诉后,倘若该机构经审理评估后,认为其并不构成犯罪或事件本身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对于已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来说,一旦审判庭经历了深入审理和分析之后,亦可依法做出判决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从而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做出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决。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对那些因需要进行逮捕的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有义务在将其拘留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批复;
如遇特殊情形时,申请时间可以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至四天。
但是,针对那些具有流窜犯罪行为、累次作案以及群体性作案之嫌的重大嫌疑者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复时间还需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随身物品家属如何取回
在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欲索回嫌疑人随身携带之物品,其操作流程如下所示:首先,家属应当向负责该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将对这些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筛选,对于与事件无关的物品,通常情况下会予以批准,允许家属领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与事件密切相关的关键性物证以及其他物品,往往会被视为证据而予以保留,暂时无法取回。在申请过程中,家属务必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关系的相关证件及材料,遵循公安机关制定的严谨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在领取物品之时,可能还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签署确认书。总而言之,关于具体的取回流程和要求,均以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为准。
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侦查期间,对于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七种法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可依法先行拘留:一是企图逃跑或毁灭证据;二是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三是身份不明;四是流窜作案;五是有结伙作案嫌疑;六是多次作案;七是具备其他法定拘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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