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哪个部门执行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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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正在预备、实行或者刚刚发生;被害人或者目睹证人指认;现场有确凿的证据;犯罪行为人自杀、逃脱或者逃跑;有销毁证据、串供的风险;犯罪行为人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由哪个部门执行的

一、刑事拘留由哪个部门执行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应交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能采取先行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首先是行为人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其次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嫌疑人的;再次是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第四种情况是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第五种情况是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第六种情况是行为人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的;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由公安负责。侦查中,若犯罪在筹备、实施或刚发生;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现场有确凿证据;行为人自杀、逃离或逃亡;有销毁证据、串供风险;身份不明;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可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后批捕的几率是否大

您所提到的问题并不准确,刑事拘留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批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而对于一些重大且难以解决的疑问悬案,则需要向公安部申请并经审批方可予以延长。

若出现刑事拘留时间较长但未批捕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

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项,便可预先实施拘留:

首先,正在筹备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动,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犯罪者的;

再次,在其生活环境中或住户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手段逃避责任,或者选择逃跑潜逃的;

最后,具有毁损、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威胁的人员;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信息,身份不清晰的人;

另外,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有组织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也适合采取这样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生效权利,即自其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依法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而作为辩护人,同样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其次,当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再者,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恐怖活动犯罪事件的情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总而言之,保障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的会见权,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同时也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进行的关键环节。

刑事拘留由公安负责。侦查中,若犯罪在筹备、实施或刚发生;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现场有确凿证据;行为人自杀、逃离或逃亡;有销毁证据、串供风险;身份不明;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可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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