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将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而过失伤害,则是指行为人理应事先察觉到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有所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在进行具体判断时,需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方式以及行为所处的环境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通常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攻击性及蓄意伤害的意图;而过失伤害事件,往往源于意外状况,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正常的注意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指行为人明知会损害他人健康而希望或放任;过失伤害则是行为人未能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不良后果。判断时需考虑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及环境等因素。故意伤害常表现为主动攻击和蓄意意图;而过失伤害则多源于意外,超出正常注意力范围。
二、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其各自的客体要件存在着显著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乃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而寻衅滋事罪则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定性。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故意伤害罪,系指行为人为追求非法目的,故意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至于寻衅滋事罪,则是指行为人无视社会道德规范,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甚至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起哄闹事等恶劣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可以竞合吗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及过失致人死亡事件并不相互融合。误伤、过失与故意伤害不同,它是一种无意中对他人健康造成的伤害行为,其行为者主观认知中并无故意伤害之意图;而对于过失致人死亡而言,行为者理应预计到自身行为可能导致他人丧命,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至于未能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因此,这两类事件在主观层面上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前者是在意识清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犯罪行径;后者则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当然,在部分错综复杂的事例中,的确有可能出现行为者主观心态难以精确界定的情形,从而引发相关争议。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我们通常不会将这两种罪名进行合并审判。
故意伤害罪指行为人明知会损害他人健康而希望或放任;过失伤害则是行为人未能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不良后果。判断时需考虑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及环境等因素。故意伤害常表现为主动攻击和蓄意意图;而过失伤害则多源于意外,超出正常注意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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