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的性质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条与借条哪个打官司管用
在法律实践的纷繁杂芜之中,欠条与借据无疑构成了至关重要的证据,这些文件能够充分证实债务关系的成立与否。而证据内容,包括文字资料、当事人所作声明以及证人陈述等,均需经过严格的核实程序,才能成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依据。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债权人应对提供相关证据保持高度的勤勉负责态度。值得关注的是,欠条和借据皆为文字材料,具备证明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借款合同系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资金需求,到期后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契约型协议,此种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除非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时有其他特别约定。在诉讼过程中,欠条与借据均属可靠且有效的证据类型,然而其对争议问题的证明力度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欠条往往能直接反映出债务人认同欠款的事实,而借据比前者更加清晰明确地阐述了借款的事实以及所有相关条款。若借据涵盖了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例如借款类别、货币种类、使用目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那么借据在证明借款合同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综上所述,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据,在法律诉讼中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但借据在证明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方面可能会显得更为详尽和明确。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何种证据类型更为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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