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能否累计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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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在盗窃案中,犯罪数额通常指的是涉案的总金额。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进行盗窃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目的,那么即使每次盗窃的金额都没有达到较大的数额,这些总额也可以累计计算。不过,这种累计计算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时也要考虑到作案的具体细节。具体如何累计,以及是否累计,都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裁决。
盗窃罪数额能否累计计算

一、盗窃罪数额能否累计计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虽然通常情况下,盗窃犯罪案件中所需认定的犯罪数额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涉及到的金额总数。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盗窃案件中的数额均需累计计算。若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同一概括性盗窃意图,在一段相对固定的时期内反复实施多重盗窃行为,即便各次盗窃并未实质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所涉盗窃数额亦可予以累计计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累计计算此类盗窃数额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与原则,同时还需全面考虑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被害人身份、作案手法等诸多因素。

至于最终是否应当进行累计以及如何进行累计,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案中犯罪数额一般指涉案总金额。但若嫌疑人多次盗窃为实现同一目的,即便每次未达较大数额,其总额也可累计。这种累计需严格依法,考虑作案细节。是否及如何累计,由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裁决。

二、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是多少呢

1.对于个人实施的盗窃行为,若其所盗取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乃至人民币3000元以上,则被视为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2.当个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致使公有或私有财物价值达到了人民币3万元至人民币10万元以上时,这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严重情况。

3.个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如果使得公有或私有财物的价值超过了人民币30万元至人民币50万元以上,那么这种情况将会被视为具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盗窃罪的数额认定依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有关具体的标准均应在此幅度范围之内进行明确规定与统一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怎么判的

依据我国严谨的刑法律规定,对于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即盗窃金额超出特定范围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十年乃至无期的长期监禁,同时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其中,“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标准的具体数值,在某些特殊地区可能会因地制宜,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影响而略有变化。当量刑时,法庭将会全面权衡罪犯的犯罪情节、被告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律所认可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例如,如犯罪分子能主动投案自首,那么他可能会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理。如果罪犯能够积极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也将被视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案中犯罪数额一般指涉案总金额。但若嫌疑人多次盗窃为实现同一目的,即便每次未达较大数额,其总额也可累计。这种累计需严格依法,考虑作案细节。是否及如何累计,由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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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盗窃数额能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盗窃数额能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br/>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br/>(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br/>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br/>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br/>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br/>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br/>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br/>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br/>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br/>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br/>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br/>1<br/>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br/>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br/>(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br/>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r/>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br/>(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br/>(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br/>(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br/>(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br/>(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br/>(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br/>(十<br/>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br/>(十<br/>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br/>(十<br/>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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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累计吗
10w+浏览2024-04-04
盗窃罪数额怎样累计
对于盗窃罪的金额累计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多次盗窃行为所涉及的总金额进行累加计算。若这些行为具有持续性或紧密联系性,那么法院将会把这些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以此来判断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在一个月之内持续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那么所有被盗物品的价值将会被汇总起来,以便对其犯罪程度进行准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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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累计吗
10w+浏览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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