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立案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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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在立案时,对于主体并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是非法占有代管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原主,就可以立案。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立案的主体。一旦实施了侵占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侵占罪的立案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一、侵占罪的立案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侵占罪的立案主体并非特殊主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委托或代理管理的他人之财、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且该金额必须达到了较大标准,但无论怎样却始终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其中,属于侵占罪的立案主体范畴。

同时,只要他们实施了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违法犯罪活动,就应负起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立案无特殊主体限制,指非法占有代管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原主。年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为立案主体,实施此罪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占罪的立案数额是多少,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对侵占罪的解析表明,该罪行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之标的物的最低价值,这不仅反映了侵害对象的经济价值,同时也代表着侵占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违法犯罪程度的是否升级的分界标识。

然而,对于侵占罪的数额究竟应该如何准确地进行确定,以及立案标准的具体数字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普遍观点认为,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应当参照盗窃罪的起底数额来确定较为适宜。

考虑到具体财产的价值受损耗、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浮动,因此评估行为对象价值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相同质量与数量的同类物品需要支付的货币总额;

第二种则是折旧价值,即将物品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旧方法计算所得出的价值。

依照惯例,应当依据行为人为掩盖罪行意图拒绝归还或交出时的重置价值来确定行为对象的实际价值。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在河北是怎样的

在我国河北省地区,涉嫌构成“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基本上与全国范围内的规定保持了相当的一致性。所谓“侵占罪”,即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违法方式将原本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即通常情况下,需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实际的立案金额可能会因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调整。另外,若行为人所侵占的对象为他人遗失物或埋藏物,并且拒绝归还的话,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构成“侵占罪”。在对该类事件进行裁决时,我们还会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侵占手段、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侵占罪立案无特殊主体限制,指非法占有代管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原主。年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为立案主体,实施此罪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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