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再度被批准逮捕往往意味着案件的具体状况产生了相当重大的变迁,可能体现为对案件本质属性、情节尺度或者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全新评估,状况相对于先前有所恶化。一般而言,取保候审乃是一项相对较为宽松的刑事强制手段,然而若被批捕,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法。
此外,即使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也依然无法彻底杜绝其对社会构成的潜在危害性,这或许源于新的证据材料的涌现,抑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后重被批捕,常示案情重大变化,如性质、情节或嫌疑人危险性评估恶化。原宽松措施转为严厉,因司法机关获确凿证据,预示可能重刑。此举亦反映取保难阻潜在危害,或因新证据或违规所致。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及办理程序是什么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具备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有权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一)如果他们被认定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如果他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对其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重大社会危害性;
(三)如若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等情况,或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对她们实施取保候审也同样没有社会危害性;
(四)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还未审理完结,那么也需要实行取保候审。
其次,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是要由相关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接着,公安局会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标准是什么时候出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取保候审制度早已有所确立,而非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所设立的孤立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条件做出了详尽且明确的规定。从一般的角度来看,若一名罪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将其刑期与其他刑种独立适用的情形;也就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将他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再或是处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我生活,已经怀孕或者正值哺乳期阶段的妇女,以及若是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该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有效的取保候审手段来解决,那么此时也是可以采取此类措施的。总的来说,这样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同时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取保候审后重被批捕,常示案情重大变化,如性质、情节或嫌疑人危险性评估恶化。原宽松措施转为严厉,因司法机关获确凿证据,预示可能重刑。此举亦反映取保难阻潜在危害,或因新证据或违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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