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范畴内,对于“超载”的评估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一个关键的衡量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是涉及到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且各项指标严重超出了额定的乘客容量,甚至是严重违反了规定的行车速度,均可以被判定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然而,当驾驶的是小型私家车时,若发生超载行为,通常情况下,若尚未达到了上述严重程度,则无法依据该罪名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涉及营运客车(此处需要特别声明并不包含公共汽车在内)、校车承载的人数超过了核定人数的20%,以及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时,其承载的人数超过了核定人数的100%,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危险驾驶罪”中,“超载”是重要考量。校车、客运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可定罪。私家车非极端超载不涉刑,但营运客车(非公交)、校车超员20%或他型客车超员100%则可能构成此罪。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
“对于在道路上驾车行驶的机动车,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处拘留徒刑,并且需要处以金额罚金:
(一)在追逐比赛中,情节相当恶劣;
(二)当机动车驾驶员处于饮酒状态时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活动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坐车未开车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针对那些实施了具有潜在危险性驾驶行为的个人开展打击和惩处,例如,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的追逐竞争或表现出极其恶劣之行为等情况。
在此类犯罪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并非仅仅是“乘坐”汽车这个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具体的行为事实,即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到驾驶过程之中。
一般来说,若仅是坐在车上而没有实际参与驾驶行为,那么原则上这种情况就不会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当坐在车上的人员明知司机正处于因过量饮酒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合法驾驶的状态时,却仍然放任甚至恶意鼓励驾驶员继续驾车,或者作为驾驶员的助手,表现出积极的参与行为以助推有害驾驶行为的实现,那么此时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分子。
但是,对于仅仅只是坐在车上,并没有实施任何推动或者协助有害驾驶行为发生之行为的个体,我们都应该秉持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立场。
在法律体系中,我们始终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之间必须保持一致性的要求。
在“危险驾驶罪”中,“超载”是重要考量。校车、客运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可定罪。私家车非极端超载不涉刑,但营运客车(非公交)、校车超员20%或他型客车超员100%则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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