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关于离婚事宜的协议,但仍可选择暂不解除夫妻关系。此种情况下,离婚协议自双方正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方可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尽管离婚协议已经面世,但其有效与否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确认,即双方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唯有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离婚登记并获取离婚证书之后,才能说该离婚协议已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只能视为协议成立,尚未产生实际约束力。因此,如果希望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解除婚姻关系,只须停止办理离婚登记就行了。办理离婚登记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准备办理离婚事宜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达本地区或者县级市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
然后,两人依照流程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同时在婚姻登记员见证下逐项签字或按下拇指指纹;
最后,借款人需在离婚协议上明确表明自己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度,仍旧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予以签字或留下拇指指纹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怎么写
在草拟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协议书时,必须涵盖以下各个关键环节:首先,需要明确列出两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比如各自的姓名、性别以及对应的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惟一识别号码等;其次,应该明确表示出所有参与者都愿意通过此次协议来解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再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进行清晰的规定和职责划分,包括明确孩子的赡养权属问题、抚养费用的数额及其支付方法、期限,同时还要制定详细的计划来确保双方仍有机会定期探访彼此;此外,离婚协议需要明确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分配的各类财产的分割方式,这些财产包括了但不限于房屋、汽车、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等;接下来,需要对夫妻之间共同背负的债务涉及的详情也做一个详尽的记录和讨论,分别注明债务的类型、数量以及如何分担等等;最后,应该清楚地列明任何需要补充或另行协议的事项,比如通过该协议向对方做出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违约方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等等。在这一切工作完成之后,一定要检查剩余部分是否已经郑重签署并且注明了时间。起草这样的协议时,务必要严格遵循公正、自由意志以及符合法律的原则,并且每一项所表述出来的条款都需要足够清晰、严谨,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我们强烈建议在开始起草之前,各方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指导。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书后生效。若未解除夫妻关系,协议仅视为成立,未产生实际约束力。停止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保持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需双方共同到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并签字或按指纹,明确认可离婚协议内容并签字或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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