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行贿罪进行定义和判定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得不正当好处而向公职人员赠予财务。
如果是因非自愿且被要求给予财物,同时也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此种情况并不属于犯罪范畴的“行贿”。
另一方面,若公职人员并未利用其职务权限为第三者争取相关利益,或者所收取的财务并非因其职务所产生,这种情况则无法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深度解析:
关于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现,其主要体现便是可以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尚未明确阐述究竟怎样的行为方能称之为立功表现,更未阐明具体何种立功表现情况能够使行政处罚得到减免或减轻。
为了应对这两大难题,法律创新性地将判断和掌控权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
在司法领域,我们应当参考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所述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当事人能够成功检举揭露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相关证据得到证实,抑或是为破获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那么就可视为有立功表现,这样的人可以得到原谅、宽大处理甚至是豁免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如何认定行贿受贿罪
在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犯罪时,关键在于其所付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务是否为争取得不公正的利益。而所谓的“不当利益”,应理解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或借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其提供支持或者方便。至于如何识别受贿罪,则需关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自身职权,亦涵盖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管理、监督或管辖关系的职权。总言之,在界定行贿和受贿罪行时,需要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财物价值以及谋取利益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
行贿罪的界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向公职人员提供财物。若属非自愿且未获利,则不构成行贿。同理,受贿罪需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若无此行为或财物与职务无关,则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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