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离婚之后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选择了重新恢复婚姻关系并未对财产进行任何分割的特殊情形,有可能在某些特定约束条件下是合法的。
若双方决定重归于好完全是出于各自的自愿意愿,并且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已经达成了明确共识,那么在此期间暂缓进行财产分割程序则未必会引起潜在的法律责任纷争。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采用此种处理方式依然蕴含着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在未来某一个时点上再度引爆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婚姻宣告结束之后,若其中一方遭遇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留下的债务如何偿还,这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进行研讨与判断。假如生前离世者已经积累起了一笔财富,那么他的继承人便需要负担起在继承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清偿工作。换言之,假如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价值高于债务总额,那么继承人只需用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偿还债务即可;反之,如果继承的遗产价值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那么继承人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尽力偿还。然而,如果死者并未留下任何遗产,或者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对于死者的债务,他们可以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即使在离婚之后,原配偶仍然需要对这些共同债务负有偿还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死者的遗产状况、债务性质以及继承人的个人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终确定由何人来负责偿还这些债务。
在离婚后未过户房产的情况下,若双方自愿恢复婚姻且未分割财产,这可能特定条件下合法。只要双方明确房产归属,暂缓财产分割通常不会引发法律责任。但应注意,这种做法仍存在风险,可能将来引发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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