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追诉主体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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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企业内部的各级员工和管理层。这些人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比如财务主管、项目经理等。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要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罪追诉主体范围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追诉主体范围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法定追究责任主体通常涵盖了诸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部门内的各级员工及管理层。

这些特定人群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自身职权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供自己私人使用,抑或是借予他人。

例如,公司内部的财务主管、项目经理等职位的人员,只要他们的行为满足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罪名的追究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缓刑

挪用资金罪,旨在对公司职员、企业员工及其他同等级人士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之内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向外贷款于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某种特定的限度,时间跨度超过满3个月尚未归还,亦或是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具体数额足以支持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者的行为依法制裁。该罪名主要针对的社会现象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用途或非法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仍未返还,且所涉及金额大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的,其行径将以拘役罪论处;当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时,则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理,如果罪犯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并由此获得盈利,那么他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即拘役,而如果犯罪金额超过了5万元,将会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随着立法金额的不断增长,其刑期也会随之延长。

此外,针对那些通过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的罪犯,根据相关司法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如果他们的犯罪金额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他们将会被判拘役,然而,当他们的犯罪权力达到2万元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位犯罪分子每增加犯罪金额3500元,刑期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在另一方面,如果罪犯擅自挪用资金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30万元或者其犯罪所得超过了人民币3万元但是未能返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如果每增加挪用资金金额8500元或未返还的部分增长4500元的话,刑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所得收益归谁

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之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涉案的违法收益应当依法进行追缴并上缴国有财政。

而对于挪用所获得的收益,其本身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此这部分收益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将会对犯罪所得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全方位的追缴与处理。

一旦被判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将不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收益亦将被依法剥夺。

法律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及社会公正,确保各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总而言之,挪用资金罪的违法收益绝不会归属于实施挪用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私人主体。

挪用资金罪责任主体包括公司、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和管理层。这些人员在职责内,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或他人使用,如财务主管、项目经理等,若行为符合犯罪要素,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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