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销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的涉案金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乃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通常地说,涉案金额越高,便意味着犯罪行径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可能更为深重,因此相应的量刑标准亦可能更为严格。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各家法院都会将多种复杂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予以衡量,而涉案金额无疑是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明确律例: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材料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抑或是明知这种食品中含有此类成分仍继续进行销售者,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若该违法行为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出现其它严重情节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要面临罚金的处罚;
至于导致他人死亡或引发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情况,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严惩。
在这些法律条例中,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很可能涵盖了涉案金额重大等相关情况。
但请大家务必铭记,具体的量刑结果仍须结合案件的诸多细节来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 500 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涉案金额与有毒食品案件量刑密切相关,金额越高,危害越大,量刑通常越严。法院综合考虑多因素确保公正。我国刑法规定,掺有毒有害原料或明知故犯者,可处五年以下徒刑及罚金;严重者五年至十年;致人死亡或严重后果,依法严惩。具体量刑需综合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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