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几年不追究
针对非法拘禁罪,一旦其法定最高刑罚未超过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在过了五年后就无需再进行追问;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达到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范畴内的案件,在经历了十年时间之后同样可以不再追究责任;
倘若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甚至达到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则需要在十五年之后才能够停止追究;
然而,若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在经历了二十年的长跑后也可予以休止。
但是,要是在二十年以后发现确实存在必要继续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情况,须得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非法拘禁罪追诉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超五年,五年后不追;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十年后不追;十年以上,十五年后不追;无期或死刑,二十年后不追。二十年后需追诉的,报最高检复核批准。
二、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有哪些
关于追诉非法拘禁罪的判定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如果犯罪分子所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二十四小时;
其次,若犯罪分子在同一事件中一次性对三名以上民众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再者,如果犯罪分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拘禁者采取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手段;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出现伤残、死亡、精神失常、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
最后,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为无辜之人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加重怎么判
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法定加重处罚时,首要考虑的是事例是否涉及诸如殴打或侮辱受害人等严重情节,以及该案是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若被告人普通地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是通过任何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但若同时具备上述所提到的两种加重情节,那么其量刑将升级至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被告在此期间导致受害人人身受到重伤,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升为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导致了受害者死亡的极端情况,被告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然而请大家务必注意,最终的量刑结果须由当地法院依据犯罪的事实情况、性质特征、情节状况及对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非法拘禁罪追诉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超五年,五年后不追;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十年后不追;十年以上,十五年后不追;无期或死刑,二十年后不追。二十年后需追诉的,报最高检复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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