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退侦几次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案件被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规定最多可进行两次。
每次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转交至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都需要对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项举措的初衷在于以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以在特定条件下,免受拘禁之苦,同时继续等待案件的后续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案件被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规定最多可进行两次。每次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转交至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都需要对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项举措的初衷在于以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以在特定条件下,免受拘禁之苦,同时继续等待案件的后续进展。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依法到期之后,若责任主体侦查机构未能对本案做出回应或处置,那么该取保候审协议即视为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终止,执行机构有义务在距离期满日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规定的期满日前,再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多长时间可以结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之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时长同结案时刻并没有严格的关联性。事例顺利结案所需的具体时间,其决定因素繁多,其中包括了事例本身的复杂程度、证实证据的搜集情况以及诉讼阶段等等诸多要素。在此期间,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执法部分均会持续进行侦查活动、审查起诉或是对事例进行审理工作。如果事例所涉事实清晰且具备丰富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事例的处理进程可能相对较快;反之,如果事例较为复杂或存在证据欠缺等状况,则办理这起事例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总的来说,尽管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司法强制措施,但我们无法籍此预知任何精确的确切的结案时间。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案件被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规定最多可进行两次。每次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转交至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都需要对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项举措的初衷在于以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以在特定条件下,免受拘禁之苦,同时继续等待案件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