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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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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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之解读在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租赁合同事宜做出了详尽且全面的法律解释与规定,包含了下列几项要点: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乃是出租方(即出卖方)将租赁标的物移交给受租方(即买受方)以供其使用及支配,同时受租方需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这便构成了完整的租赁关系;其次,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这个法定上限的约定将会被视为无效;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赁期间内因实际占有和合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而获取的任何收益,应依法归属于承租方所有,但需排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另外作出的明确约定。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法律解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诠释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当事人将租赁物移交给租借方用于使用和收益,而租借方则需向出租方支付相关租金的法律协议;第二点,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若超出这一时限,便超过部分将会被判定为无效;第三点,在租赁期内,任何由于占据及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归属租借方所有,但双方形成特殊约定的情况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房屋己经被拆除要怎么确权

原房屋已然遭到拆毁,其物质载体已不复存在,因此不能再次实施权利确认程序。

确认之诉主要要求法院认可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确切存在。

若法院在审查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后做出裁决,判定某个民事主体对房屋有明确拥有权,此种权利应当是实质性的、当时正在生效的权利,换言之,即该权利的主体能够实际地掌握和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相关权益。

然而,倘若原本存在的权利在判决之时业已消亡,那么,关于那个权利主体曾经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只能算是法律上的一个历史性事实。

所以,法院在就确权诉讼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时候,重点关注的应该是权威性的权利认证,而非特定的事实陈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民法典房屋逾期交付如何维权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遇到所购买之房产逾期交付的情况时,您有权采行以下有效的维权措施:首先,请仔细查阅购房合同中所明文规定的逾期交付事宜,其中包含了关于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标准的详细条款。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事发方,开发商有义务根据原合同中的约定来承担逾期交房所引发的违约金。在此基础上,您应当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解决问题,要求其严格执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倘若与对方无法达成共识,您可进一步通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促使行政机构协助参与调停。另外,你也可以选择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判定开发商因违约行为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您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请务必重视搜集和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购房合同、各项付款凭证以及开发商的通知函件等等,这些材料对于您的维权之路将起到举足轻重的意义。总而言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必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这些规定为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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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要如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要如何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释<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br/>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br/>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br/>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br/>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br/>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br/>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br/>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br/>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br/>第九条、<br/>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br/>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br/>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br/>(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br/>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br/>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br/>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r/>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br/>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br/>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br/>(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依法查封的。<br/>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br/>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br/>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br/>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br/>(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r/>(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br/>(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br/>(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br/>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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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流程
10w+浏览2023-09-26
民法典财产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财产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吗,租赁房屋中介可以扣租房押金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房屋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主要是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最长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浏览 2024-09-1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应该如何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应该如何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释<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br/>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br/>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br/>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br/>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br/>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br/>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br/>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br/>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br/>第九条、<br/>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br/>(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br/>(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br/>(三)合同成立在先的。<br/>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br/>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br/>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br/>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br/>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br/>(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br/>(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br/>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br/>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br/>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r/>(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br/>(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br/>(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br/>(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br/>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br/>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br/>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r/>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br/>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br/>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br/>(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依法查封的。<br/>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br/>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br/>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br/>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br/>(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r/>(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br/>(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br/>(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br/>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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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如何
10w+浏览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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