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行政处罚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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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持有枪支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任何人擅自持有的枪支行为均构成犯罪,将被判处五日以下拘留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若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则其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也必须控制在五百元以下。
非法持有枪支行政处罚依据有哪些

一、非法持有枪支行政处罚依据有哪些

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否则将面临包括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内的处罚。倘若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此举,则需要接受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五日以上但不超过十日的拘留以及同样额度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持有枪械怎么判刑,法律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非法持有枪械的罪犯,应判处下列三个等级的刑罚:首先是情节轻微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次是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那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来说,该条款涉及的内容适用于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拥有或持有枪支的人员。这些人将会受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制裁,其非法占有私藏枪支以及弹药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惩,最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人员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身为政府官员,合法配有公务用枪的人员,如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使用,同样也会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刑事处罚。对于那些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倘若非法将枪支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也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根据同样的法规,任何违法单位触犯了上述刑罚条款,同样要接受罚款等民事处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以期我国社会秩序得到有效保证。《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持有枪支伤妻女怎么判

非法持有枪械原本便已触犯法律红线。若是涉及到非法持枪者蓄意伤害其妻女这一情况,则将承受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首先,非法持有枪支无疑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接下来,对他人故意施以伤害的行径,便有潜在的故意伤害罪的风险。在量刑方面,将会全方位地权衡犯罪的情节、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诸多因素。若不幸导致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那么量刑的力度恐怕会相应加重。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判决。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罚款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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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老公的朋友,从外回来了,听说他在外地混的很不错,呆了几天警察找到家来了,是他犯了非法持枪罪,请问一下,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br/>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br/>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br/>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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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持枪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违法者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若情节较轻,可选择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作为替代处罚。当枪支被带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时,处罚将升级为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可能伴随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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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 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 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张某所持有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 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20)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鉴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的无罪认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决书不应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证据。凭推理就轻率定罪处刑。 三、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1、把司法解释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两个要件割裂、支解枪支管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书,令人惊讶,庄严的法律规定可以回避、支解,居然可以轻率判决,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期关押,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义务,竟大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护人建议上级依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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