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已完成过户,但土地证尚未完成过户,如何处理?
在房产证完成过户手续后,若土地证尚未随之过户,则需携带已完成过户手续的房产证及尚未过户的土地证前往相关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局进行办理。届时,原有的房产证与土地证将会被相关部门收回,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办理并颁发全新的《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二、房产证过户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首先,在办理房产证时并不强制要求夫妻双发必须同时在场。
您们既可选择同时在场,也可以分别提交申请。
若是其中任何一方无法亲自到场办理,便需要提供个人印鉴作为证明。
而如若以委托形式交由他人代理办理,则需携同夫妻双方的私人印鉴前往。
其次,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我们恳请您务必亲临现场,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发票以及房屋测绘报告等等,您务必要仔细比对这些凭证中的每项信息,确保其表述、数值及其时间一致无虞。
通常而言,在婚后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往往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和动产,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由夫妻共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房产证过户继承权要怎么办理
关于房产证过户的继承权办理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严谨而有序的步骤:首先,当被继承人离世之际,继承人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继承权利。这可能需要提供遗嘱(若有)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作为支撑。其次,所有的继承人应当齐聚一堂,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接下来,着手筹备相关的资料,例如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产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等。随后,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争议,那么可能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待法院作出裁决后,再根据判决书来完成过户事宜。在这个过程中,公证环节的介入也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进一步提升某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政策的差异性,具体的要求与流程或许会有所不同。
房产证已过户但土地证未过户时,应携带已过户的房产证和未过户的土地证,前往所属土地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完成后,原房产证和土地证将被收回,并颁发全新的《不动产权证》。请尽快处理,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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