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翻建所需办理的手续
1.当您欲在自有宅基地之上进行房屋改造时,首要且必要条件是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若该宅基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那么申请者在实际操作中便需获得由规划部门颁发的改建房屋选址建议及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反之,若所在位置超出了城市规划的范畴,则须先经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更进行严格审核批准之后,方能启动改建工程。
2.在正式开始申请流程之前,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材料,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手续的办理。一旦审批通过,便可着手进行房屋的翻新重建工作。
然而,在翻新工程完工之后,仍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查验,只有在确认符合所有要求之后,才能凭借规划许可证申办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北京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得进行私自买卖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的组成部分,其使用权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了对集体所有权土地占有及使用的权利,有权依规使用该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从而享受到宅基地使用权。
在实施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需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且最终要得到乡级政府的批准;
其次,转让对象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再次,受让人必须没有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各项条件;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必须与房屋一起进行整体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北京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针对北京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问题,其金额并不是固定且统一的,而是受诸多复杂因素所制约与影响。通常而言,这其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等多个方面。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它主要是依据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按照一定的倍数进行计算得出的。而对于安置补助费用部分,则需要考虑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这个重要因素。至于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数额,则需参照实际损失状况予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往往会因为征地的用途、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差异而有所区别。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以便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更为长远的生活保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项补偿标准都会透过由地方政府公布的相关法规与政策得以明确规定。因此,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通告,以便及时掌握准确详尽的信息。
北京农村宅基地翻建需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城市规划区内还需获《规划许可证》,否则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需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至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完工后需经查验合格,凭规划许可证办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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