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监视居住制度的实施方法
监视居住将由负责侦查办案的公安机关在被监视居住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中执行。若其并未拥有稳定住所,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场所为其实施监视居住。
然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怎样变更为刑事拘留
若将监视居住更改为刑事拘留,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已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未经执行机构批准即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场所、未经批准私自与人会面或进行通讯列外情况,且行为性质严重者,可以依法提请逮捕;
若有必要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也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临时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怎么申请律师会见
关于监视居住期间的律师会见申请事宜,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首要需向实施监管机关提交申请。在接到律师上述申请的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实施监管机关必须给出是否批准此项请求的明确决定。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务必向实施监管机关提交包含其行业执业执照在内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来自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有效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如遇监管机关对此类会见请求予以拒绝,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律师详细阐述详细的理由。然而,如果律师对于拒绝会见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与控告。综述之,无论何时何地,律师的会见权都是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法定权力。
监视居住制度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所,公安机关可在指定场所实施监视居住。被监视人如需离开住处,须经执行机关批准。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居住期间受到必要的监管,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干扰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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