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由谁来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判定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针对涉嫌交通肇事而被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工作。在侦查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须将相关案件材料以及收集到的相应证据文件一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由该机构以公诉人的身份向审判法院提起正式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能先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侵害者,他们享有选择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经济赔偿的权益,同时还可选择将其列为伴随刑事诉讼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主体,同样具有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若因为被告人的恶性犯罪行为而蒙受到了实质性的物质损失,那么他们便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但当被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有权代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再者,若是涉及到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刑事公诉之时,亦有权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交通肇事罪和解怎么判
在处理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这将为量刑带来一定程度的宽大考量。
和解意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受害者支付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以期获得对方的谅解。
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会结合全盘案情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其中诸如犯罪行为的真实机理、其严重性、情节以及其对于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的程度等等因素均被纳入考究范围。
若该起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例如并未出现逃逸等恶劣行径,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又能积极主动地补偿受害人,谋求和解,或许他们可以获得缓刑的判罚或者在法定刑罚的范围内做出更轻微的判决。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和解并非是无罪赦免或者刑事责任的完全豁免。
即便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前提下,法院仍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例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只不过在量刑的幅度上会适度体现出从宽的原则罢了。
交通肇事罪的判定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负责全面调查取证。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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