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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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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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况都包含哪些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若行为人导致一人以上受到严重伤害,且其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构成犯罪:1. 饮酒后或者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 没有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的;3. 明知道机动车的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效仍然驾驶该机动车的;4. 明知道所驾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有效号牌或者已经超过报废期限仍然驾驶该机动车的;5. 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的等等。
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形包含哪些内容

在我国,若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首先,肇事者须导致一人或多人受伤;

其次,肇事者需对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再次,肇事者需具备下列任意一种情节。概括来说,这些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1、酒精或者毒品影响下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3、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仍继续驾驶;

4、明知机动车为无牌照或者已经报废仍继续驾驶;

5、严重超载驾驶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怎么规定

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引发了严重的事故,导致他人重伤、甚至丧失生命,或致使公共与私人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交通运输肇事者如果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需受到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最后,若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发生,其责任承担者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能做律师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曾经因为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制裁者,原则上是有被允许从事律师行业的资格的,尽管这其中存在着某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曾受过刑事处罚(除了过失犯罪以外)则将无法领取到律师执业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学界的认知中,交通肇事罪并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而是归类于故意犯罪。然而,尽管能够顺利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这类人群在其职业生涯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例如,这其中部分的客户可能会对此产生疑虑,从而在一些对于律师资质考察方面要求较高的业务领域或者合作机遇方面,容易陷入相对弱势的境地。总而言之,虽然交通肇事罪理论上并非必定禁止人们成为合格的律师,但实际上却可能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构成我国交通肇事罪需满足:肇事者致一人或多人受伤,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并具备以下任一情节:酒驾或毒驾无证驾驶;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仍驾驶;驾驶无牌照或报废机动车;严重超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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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br/>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便于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br/>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br/>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br/>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br/>(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br/>(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br/>(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br/>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br/>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br/>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br/>(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br/>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br/>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条)<br/>(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br/>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br/>(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都有管辖权。<br/>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条)<br/>(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br/>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条)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br/>与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辖只会限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不同,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其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br/>(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br/>(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br/>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br/>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其<br/>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br/>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br/>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br/>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br/>(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br/>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法律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都有管辖权。<br/>(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br/>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经过清算,由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br/>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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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几种情形
10w+浏览2024-11-06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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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犯罪的特殊形态都包括哪些内容
犯罪特殊形态多样:犯罪未遂指行动开始但受外在因素影响未能完成;犯罪中止指犯罪者主动或阻止犯罪导致无法造成严重后果;犯罪预备则针对未实施的犯罪,涉及准备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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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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