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撤销案件的相关处理
就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已经进行了相关报案之后,并不存在撤案的可能性。由于这一行为被列为公诉案件,其是否应予撤案的权利,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行使。
然而,以下情况出现时,公安机关则有权撤销此案件:
首先,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被视为犯罪的情况;
再者,根据国家特赦令,该行为已获赦免刑罚的情况;
此外,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并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情况;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么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法律界限可细化为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首先,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广大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具体表现在不法地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这种行为之上;
再者,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层面上看,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均有可能成为此项犯罪的主体;
最后,从犯罪精神状态来看,其主观程度主要表现为故意,且其犯罪目的就是为了剥夺他人宝贵的人身自由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在上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善之区——上海市,对任何触犯非法拘禁罪行的公民,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予以惩戒。根据法律条文,凡以暴力、胁迫、欺骗、绑架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乃至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的刑事惩罚。对于具有虐待、羞辱受害者等加重情节的事例,也会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若事例涉及到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恶劣情形,则判罚幅度会进一步扩大,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乃至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拘禁时长的长短,以及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严重性等因素,均将直接影响最终的量刑。通常来说,若拘禁期限较长、实施暴力行为或对被拘禁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创伤的情况下,量刑将会相对较重。然而,实际的定罪量刑状况终究需要依据全案证据及情节加以考量,并由公平公正的法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非法拘禁罪一旦报案,通常不可撤销。但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撤销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未视为犯罪;犯罪行为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根据国家特赦令赦免刑罚;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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