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谁负责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者是谁
对于取保候审的人员,其日常监管通常是由被取保候审者居住地区域的派出所来负责处理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实施和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县级公安局有责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对被取保候审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向县级公安局负责人汇报情况,然后再将相关信息通知给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以便他们能够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监管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罪犯能举报他人的犯罪事实且经调查证实,或能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以供警方侦破其他未决案件等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对此类情形之罪犯,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立功表现者,甚至可以考虑给予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置。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做出的立功表现并不足以影响其刑罚的轻重,但却有助于法官对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判断。《刑法》第六十八条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者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相关规定。县级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和担保人的身份及证明文件,并向派出所通知相关信息,以便其执行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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