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关于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可由被告所属之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另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方式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管辖区法院进行审理,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告所属之居住地、合同履行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之处所或是标的物所在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内的各级人民法院。
然而,其选择过程应避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到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若合同文本中已明确载明了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并且此种选择并不违反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反之,若合同中并未作出任何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无效,则可向被告所属之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倘若借款合同履行所在地尚不明确,亦可向被告所属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而言之,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地点,既可依据合同约定,也可根据被告所属之住所地、合同履行所在地予以确认,但须保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在何时成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相关法律原则,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性质的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其效力自贷款方正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时起产生。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民间借贷这类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以借贷双方当事人签约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条件,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亦可;然而这一切都仅仅标志着合同已经开始形成,并不意味着它已生效。其次,在合同生效方面,出借方实际把借款支付给出借人为条件。最后,我们应记得唯有通过书面文字或口头上的表述才能使民间借贷合同得以实现,而这也只是表明了合同的形成,并未证明其有效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借款合同在什么时候无效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裁定为无效。首先是当某一方采用欺诈、恐吓的手法,损害到了国家的权益。其次是双方蓄意勾结,以此种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再者,如果以合法的名义掩饰非法行为,这样的借款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该合同的实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它也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如果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借款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些都会导致借款合同被部分或完全判定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需要考虑到众多因素及其细节,才能对借款合同作出有效的判断。
合同纠纷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可约定管辖法院,但需避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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