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体系中的聚众斗殴罪的确存有主从犯的划分标准。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多方面人员的参与,如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以及积极参与者等等,司法机关会根据涉案人员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进行主次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主动发起或组织聚众斗殴活动,或者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人员(即为主犯),他们往往承担着更为显著的刑事责任;而那些受他人指示或唆使参加犯罪并起到相对次要作用的人员(从犯),他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最终,司法机构也将依据这些差异对主从犯实施适当的量刑待遇。在此过程中,从犯获得的惩处往往更加适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依照我国法律条款规定,聚众斗殴罪这一特殊类型犯罪涵盖的是出于报复个人恩怨、霸占势力范围或其他不可告人的意图,通过召集众人并构建帮派组织形式,相互间无休止地进行恶劣的暴力冲突,严重破坏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等现象的行为。
经过分析得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该罪名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并不只是针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更是强调了在整个社会公共生活环境中必须遵循的各类共同生活规范与准则,而这些都需要我们每个人时刻予以遵守;
其次,就其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核心表现是纠集众多人员,形成互相结伙施以殴打的行为模式。
这种聚众斗殴行为主要源于私人恩怨、争夺势力范围或其他不合法的动机,从而引发成伙的殴斗;
再次,定型该罪行的主体须达到特定条件,即凡是年满16岁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被视为本罪的潜在控制对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成员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分子。
在此情况下,唯有关于聚众斗殴活动的策划者、促进者以及积极参与者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上讲,本罪的发起者具有明显的故意犯罪倾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很严重怎么判
关于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相应情节进行评估。按照通常的原则,对于组织者以及其他积极参与的成员,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处罚措施。然而,如果存在如下四种特殊情形之一,那么对于组织者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1.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行为;2.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4.使用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
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有主从犯之分。主犯为组织者、策划者等,承担较重刑事责任;从犯为受指示参与者,责任较轻。司法机构根据角色和作用差异,对主从犯实施适当量刑,从犯惩处相对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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