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如何为罪轻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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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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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犯罪的辩护策略往往会侧重于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极力澄清被告实施的行为并非源于个人私欲,而是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考虑;其次是着重强调涉案的侵占金额实际上并未带来严重的损害效应,其负面影响相对轻微;最后则是阐明被告在面临指控后展现出了自首、积极退赃以及深刻忏悔等有利于减刑的各种情节要素。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如何为罪轻辩护

一、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如何为罪轻辩护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策略,普通律师的焦点往往会紧紧围绕着以下几个关键议题展开:一是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并非仅仅出于贪图个人私利的需求,更是基于实际情况,为了保障公司整体的利益而采取的决策;二是尽可能地突出涉案侵占金额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说明其并非严重到足以构成严重经济损失;三是深入挖掘被告人是否存在如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尽数退还非法所得数额、真诚展现出对犯罪事实深刻忏悔的从轻处罚情节等。此外,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实质性的庭审过程中,也会进行全面详实的证据查证与理解,并试图质疑控方提出指控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的规定有什么

向交通管理机构提交您的调解申请书,静待相关部门针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此类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仅为十日之久。

一旦诸位与对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交通管理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制作调解书,并将其正式送达至各方当事人手中。

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同意书之后,这份调解书方能生效,随后按照约定的内容执行赔偿

在此特提醒各位熟悉以下事项:

如1、若当事方无法提供准确的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状况或证据丢失等原因导致交通警察无法准确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持有疑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交通警察所做的调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终止审理的情形是什么

关于职务侵占罪终止审理的普遍情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被告人若是离世,审判便可相应地中止执行;其次,若该罪行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那么法庭也会遵循相关规定予以结案;再来,在征得特赦令后,被指控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无罪释放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从而使得审判亦告结束;第四,若告发非因被害人事先提出请求或撤回请求而产生,那么此类犯罪也将被视为无需审判的范畴;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承受刑事诉讼的压力,或者事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审理,那么审判也将宣告中断。另外,如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终止审理的特殊情况出现,同样也将会导致审判进程的停止。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司法程序来说,终止审理乃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以及相应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策略常涉及:一是被告行为非仅图私利,而是基于公司利益;二是强调侵占金额影响不重大;三是挖掘从轻处罚情节。律师在庭审中会查证证据,质疑控方指控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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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老总最近被抓了,听说是因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公司还是很人性化的,给他找了律师,请问涉嫌职务侵占罪罪减轻辩护词是啥,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br/>××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br/>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 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 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br/>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r/>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br/>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br/>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br/>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br/>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br/>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br/>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r/>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br/>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br/>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br/>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br/>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br/>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br/>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br/>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br/>【共同犯罪情节】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br/>(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br/>(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br/>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br/>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br/>“【实施细则】<br/>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br/>(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br/>《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br/>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br/>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br/>此致<br/>××人民法院<br/>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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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浏览 2024-08-02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职务侵占 辩护词 无罪辩护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的儿子被拘留了,需要辩护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br/>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br/>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br/>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br/>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br/>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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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罪减轻辩护词
10w+浏览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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