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侵占罪,被告所提交的诚挚道歉和谅解书无疑是可以作为量刑减轻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必定能够直接导致刑罚的减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全面权衡案件的具体情节、被告的悔过表现、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是否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多方面的因素。若被告人能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并最终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有望在量刑上得到适当的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学员若能主动投案,并且在遭受拘捕之前,能够秉持诚实守信精神,详细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每一项罪行,即属于自首。
其中自首的具体认定包括以下几类角度:
首先,自动投案的时间、形式以及主观动机;
其次,投案的行为是否出于主动意愿,准备接受国家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管与监督;
最后,学员是否对于自身罪行进行了真实且全面的交代,如只是供述他人的罪行,而非自身所犯罪行,那么将无法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符合上述条件,可视为自首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真实交代自身所有罪行的,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
其二,已经遭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受刑之囚徒,假如他们能够依然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详尽地陈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之自身其他罪行,亦可优先考虑视为自首;
其三,同样受到强制措施拘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已经判决有罪之人,倘若他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事实中表现出诚实不说谎,同时能坦然承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宣判确定的罪行与其所属之同类罪行有所出入的,那么也应视为自首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请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取
对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往往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常见的收费种类主要有三种:按照事例数量进行计费、按照争议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以及按照服务时间进行计费。其中,按照事例数量进行计费的方式最为普遍,其收费范围大致在数千元人民币到数万元人民币之间;而按照争议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的方式,则是依据事例涉及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比例,一般来说,金额越大,比例可能就越低;至于按照服务时间进行计费的方式,每小时的收费标准从几百元人民币到上千元人民币不等。
决定收费高低的因素主要包括事例的复杂性程度、服务提供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律师个人的执业经验及声誉等多个方面。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对于那些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律师而言,他们的收费标准也常常更为突出。然而,最终的实际费用需要由客户本人与律师进行深入协商后共同确定。
对于职务侵占罪,被告的诚挚道歉和谅解书虽为量刑减轻的考量因素,但非必然导致刑罚减轻。法官将综合案件情节、被告悔过表现、经济赔偿及受害人谅解等因素进行权衡。若被告积极赔偿并获受害人谅解,量刑上或得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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