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会担保吗
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相关规定,继承人应以其所获遗产之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进行清偿。这意味着,继承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责任仅限于其所继承的遗产之实际价值之内。若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自由选择放弃超出此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清偿义务,除非其有意愿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在欠债人不幸离世的情形下,债权人难免会面对债务清偿的不确定性。继承人究竟是否应负起清偿责任、以及其所负之责有多大,均需依据遗产的实际价值及其自身意愿来决定。若遗产足以偿清债务,继承人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及遗产分配原则履行清偿义务;反之,若遗产不足以偿清债务,债权人恐难以从遗产中获得全额偿付。总而言之,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债权人则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债务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如何处理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首先,当债务人死亡时,他的继承人理应在其继承人承接的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如若债务并无保证人,那么针对此笔无法偿还的债务,便应当由保证人来承担担保责任。
再次,如果这笔债务是债务人与配偶二人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这名债务人离开人世后,配偶自然要以其个人财产对此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最后,倘若缺乏上述前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因素,那么这份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自动消灭,无需再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在负债人行将离世的情形之下,保证责任人往往依旧需要对所签署的担保条款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担保责任的实际承担方式则会受到担保形式的影响,例如究竟是一般性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等不同状况。在此之中,若是属于一般性保证这种情形,那么仅当在对负债人家属进行合法性的财产处置,并且在经过严格的财产清算之后依旧无法偿清欠款时,才能由保证责任人承担起相关的保证作用。与之相对应,在连带责任保证这样的方式之下,债权人在债务偿还期限正式结束之后,便有权利向原来的负债人提出支付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责任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若出现了法定的免除责任的特定理由,如同担保合同因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超出了保证期限等情况发生,那么保证责任人或许并不需要对相关事项负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保证人究竟是否应对其债务行为负责,这取决于众多复杂的因素,包括担保形式、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证据等等,都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际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与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时,继承人可放弃超出部分,除非自愿承担。债权人面临无法全额收回债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