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欠条证据都上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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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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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跟大家说个事儿,咱们这个民事官司里边,可不是光靠嘴皮子说的就算数的,得有证据才能让人信服。比如说那个咱们常说的欠条吧,这可是能直接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债款关系的铁证。所以大家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记得赶快把这些证据准备齐全,特别是那些像欠条这样的重要书证,千万别忘了。
打官司欠条证据都上交吗

一、打官司欠条证据都上交吗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为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欠条,作为一类常见的文书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统一存在。鉴于此,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地提供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其中当然包含主观上能证明其权益主张的书证。因此,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将欠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便使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查证和核实,进而依据这些真实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中的事实真相。反之,若当事人未能按时或主动提交欠条,则可能使得法院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到其诉讼请求的得否被认可和支持。综上所述,因欠条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故应该被毫无保留地上交给法院以供审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打官司欠条好还是借条

欠条和借条均具有诉讼价值,且两者在法定权益上并不存在高低之别。

欠条和借据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各有千秋,欠条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经济纠葛,例如拖欠货款、股利分配以及资金投入等多种情况;

而借条则主要用于体现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欠条和借据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打官司欠条怎么处理

法律纠纷处理的诉讼阶段,欠条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种证据材料。为了保证欠条的有效性,我们必须首先关注它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并且具有约束力,其中包括明确具体的欠款金额、还款期限、欠款发生的背景及理由,以及欠款方与借款方的亲笔签字或盖章等关键信息。在诉讼程序中,欠条需要被作为书证提交至法院,同时还需要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充分的证明。然而,如果欠条上出现了涂改、伪造等问题,那么这将有可能削弱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度。此外,我们还需要特别留意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欠条上已经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自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年;而如果欠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则会自借款方提出还款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也是三年。总而言之,我们应当妥善保管欠条的原始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以此来提升欠款事实的证明力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欠条作为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当事人应主动提交给法院,以便法院公正查证。未提交欠条可能导致法院无据可依,影响诉讼请求的认可。欠条具有重要证据效力,应毫无保留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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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上庭都需要什么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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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根据证据判定事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br/>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br/>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br/>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br/>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br/>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br/>二、证据的效力怎么认定<br/>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br/>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br/>(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r/>(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br/>(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br/>《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br/>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br/>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br/>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br/>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br/>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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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法官怎样根据证据认定事实<br/>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br/>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br/>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制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br/>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br/>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的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会给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br/>二、证据的效力怎么认定<br/>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br/>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br/>(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r/>(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br/>(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br/>《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br/>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br/>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br/>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br/>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br/>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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