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仅需以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为上限,代为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尽之税务及债务。此项规定明确了继承人有义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价值不足以全额偿还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债权人对已故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当债务人离世后,债权人往往会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索债权,要求他们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若继承人拒绝履行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已故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基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继承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仍有权向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若遗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或许无法从已故债务人处得到全额清偿,但仍有权向继承人追索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无继承人如何办
在债务人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假如该债务人有任何遗产的话,便应通过这些遗产来偿还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当面临无人继承或无人接受遗嘱赠与的遗产时,首先应将所得遗产用于支付从死亡者身上所实际产生的丧葬费以及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债务款项,同时也应对那些在债务人生前对其予以一定付出和照顾的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无人继承且无人接受遗嘱赠与的遗产部分,将由国家依法进行处理,并主要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而若此债务人在生前曾经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则其无人继承与无人接受遗嘱赠与的遗产将归属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如何核销债权
面临着债务人离世的状况时,我们必需遵守严谨的法律程序来确保核销债权的合规操作。首先,我们必须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留下了任何财物或遗产作为偿还债务之用。如果确实存在遗产,那么这些资产将优先用于欠款的清偿。接下来,您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其中涉及到动产、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财产。然后,按照递减顺序,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依次向他的继承人提出各种债权要求。值得强调的是,继承人只应对他们所继承遗产的金额内负责偿还债务。如果,即使如此却依然无法完全清偿所有的负债,对于那部分无法清偿的部分,在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可能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这部分债权进行核销处置。然而,请务必注意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步骤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同时还需出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以遗产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还,继承人可选择放弃超额债务。虽未明确债权人可起诉已故债务人,但债权人仍可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遭拒绝可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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