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羁押多久
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制,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为十个自然日内;在特殊情形之下,可以延长至十四个自然日;
然而,其上限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就公安机关而言,对于被拘留者,若经认定需行逮捕,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假如遭遇特殊情况,延长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一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申请期限还可以再延长到三十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看守所羁押半年了也不判是违规的吗
依照特定情形具体考虑。
在两个月的羁押时限临近到期而仍然未能完成侦查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向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或直接作出决定,进一步将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
首先是涉及到地处交通极度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且极其复杂的案件;
其次是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罪行的案件;
再次则是涉及跨区域且极具复杂性的流窜犯行的案件;
最后则是因为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广泛,导致取证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的重大且极为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看守所羁押半年判缓怎么算
在法律程序上,对于在监狱中渡过的时间将在下期执行的刑期里面给予相应的抵扣减免。例如,若有人被判以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缓刑二年,那么在监狱里渡过的那半年便可以从原本的一年刑法中进行扣除,最终实际需要执行的有期徒刑就只剩下半年了。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的是缓刑制度是具备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这段期间内,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包括严格按着考察机构的规定上报个人动态,以及切实遵守会见客人的规定等等。倘若在考验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将会面临缓刑被撤销的可能性,并执行原先的判决刑罚。
看守所羁押时限因案件性质而异。一般刑事案件拘留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特殊案件可延长至十四天,极端情况下可达三十七日。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后,需在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流窜作案、多种违法行为并存的严重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院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放宽至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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