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中的“相同侵权”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乃为侵犯他人权益之不当作为所呈现之表现方式,乃根据各种不同之评价标准对各类侵权行为进行严谨认真的划分,而此类精细的分类则对确立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原则、责任要件以及其他相关的专利侵权责任问题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二、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若对于他人提起的专利无效指控,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同时依法要求法院暂停对案件的审理程序。
2.在针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
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当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这是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必要前提。
3.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进行抗辩。
具体来说,倘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效维持过程中对某种内容予以放弃,那么相应的内容便不再能够被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4.“捐献规则”抗辩机制表明,对于那些仅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有所记录但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已经自愿将这些技术方案无偿地贡献给了全社会,因此在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不得以此理由主张上述已捐献出去的内容仍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
5.当被诉侵权方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实其实际实施的技术或设计恰恰属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时,则并不存在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性。
6.“先用权抗辩”原则认为,如果某个厂商在专利申请之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生产方法,甚至已经做好了制造与使用的必要准备工作,并且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制造和使用相关产品和方法,其行为并不会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
7.根据“合法来源抗辩”,若侵权被告无法证明该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生产且销售出去,但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实该产品来自合法渠道,那么侵权被告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承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且不可忽视。
在大多数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必须承受民事责任的沉重大山,主要包括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向专利拥有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待弥补的金额往往是根据知识产权所有者因遭受侵权行为而实际蒙受的经济损失来确定的;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可以参照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收益进行衡量。
除此之外,侵权者还有可能面临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要求其纠正错误并公开声明,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等。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侵权行为也可能对侵权者的商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进而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份额大幅度缩水。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决定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形态乃为侵犯他人权益之不当作为所呈现之表现方式,乃根据各种不同之评价标准对各类侵权行为进行严谨认真的划分,而此类精细的分类则对确立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原则、责任要件以及其他相关的专利侵权责任问题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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