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兼并与控股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并购与股权控制的区别何在
在此仅呈现三点异同之处:初步来看,第一项匹配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合并模式——企业整合,是指两家及或超过两家企业一起实现整体性融合为单一实体的过程。而独立合并,则专注于一家企业购买或拥有另外一家企事业单位具有表决权的股票,且已经达到了足以影响并掌握被合并企业财务与经营策略的有效控制幅度。其次,由于两者的性质和操作流程并不相同,其最终决议的结果也极其相异——在实施通过独立合并之后,原有的各个公司仍旧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然而,在实践中,通过采取吸收合并这种策略,可能只会留下一个保持合法性的法人资格。最后,大规模的合并有时会采用那些最适合局势和目标的方式来实现。以吸收合并为例,其主要的操作模式包括:由母公司担任吸收合并的主体,进而成为新的存续公司,同时将先前的上市公司予以取消;当上市公司承担吸收合并的角色时,它将会继续运作并且取得存续公司资格,再者就是集团公司会选择退出市场;至于非上市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则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必要条件来进行相应调整。然而说到控股合并,它只有唯一一种操作机制,那就是企业通过购买他方企业的股票或者是通过互相交换股票从而获得对其他企业的主导权,并且成功占据他们的股权,这也是实现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一种合并策略。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二、企业并购中债务如何承担呢?
在企业并购中,债务承担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若并购双方约定由并购方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依约定。若无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原则上仍由其自身承担,但并购方在并购时明知目标企业有债务而仍进行并购的,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若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一并转让给并购方,且经过债权人同意,该债务转移有效,由并购方承担。总之,企业并购中的债务承担较为复杂,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企业兼并后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企业兼并后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不同。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兼并小规模纳税人,被兼并企业可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原有存货进项税额可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延续税收优惠等。对于土地增值税,在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方面,合并后的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总之,企业兼并后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准确操作,以避免税务风险。
企业并购是整体融合多家企业,形成单一实体;股权控制则是通过购买股票获得他企控制权。并购可能改变法人资格,而股权控制不影响。并购方式多样,如吸收合并等;股权控制则通过购股实现。两者在合并方式与结果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