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判定条件不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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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罪判定条件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不过,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且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结婚登记、因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等情况,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看有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有重婚故意。
重婚罪的判定条件不包括哪些

一、重婚罪的判定条件不包括哪些

重婚罪的判定条件主要包括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等。不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偶尔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未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可按同居关系处理;三是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因其缺乏主观故意,一般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总之,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有重婚故意等情形。

二、重婚罪的判定条件有哪些规定

重婚罪的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这里的“结婚”包括法律上的结婚登记以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二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若仅为偶尔通奸等行为,一般不构成重婚罪。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你怀疑自己或他人可能涉及重婚罪,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三、重婚罪的判几年

重婚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如重婚的次数、情节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量刑。若重婚行为较为恶劣,如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公众场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可能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的量刑还需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定。总之,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探讨重婚罪的判定条件不包括哪些时,其实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不少要点。比如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容易与重婚混淆的情况,像同居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等。另外,对于重婚行为发生后的财产处理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问题也不容忽视。很多人在这些复杂的法律情况面前会感到迷茫。倘若你对重婚罪判定界限外的类似情形,或是重婚涉及的财产、权益等问题存在疑问,不要纠结,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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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的范围有哪些<br/>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br/>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br/>一、债务转移。<br/>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br/>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br/>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br/>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br/>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br/>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br/>二、债务抵销。<br/>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br/>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br/>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br/>《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br/>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br/>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br/>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br/>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标。<br/>三、债务豁免。<br/>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br/>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br/>四、债务混同。<br/>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br/>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br/>五、削债。<br/>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br/>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br/>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br/>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br/>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br/>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br/>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br/>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br/>七、债务转为资本。<br/>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br/>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br/>《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br/>八、融资减债。<br/>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br/>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br/>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br/>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br/>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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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6条不包括
10w+浏览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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